一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:
**条 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,切实维护国家、社会和公众利益,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、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赋予国家*和认可的职能,本规定。
*二条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,动植物生命和健康,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。
*三条 根据授权,认可主管认可工作。
*四条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公布统一的《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,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、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,和发布统一的标志,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。
*五条 凡列入《目录》的产品,必须经*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、取得*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*、并加施标志后,方可出厂销售、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。
二、强制性认证的好处:
1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,是各国**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,保护环境、保护,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,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。强制性产品认证,是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,对列入《目录》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。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,没有获得*认证机构的认证*,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,一律不得进口、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。
2、强制性产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、打击假冒伪劣行为、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,具有其它工作**的作用和优势。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,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。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,**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,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。
三、强制性认证的必要条件:
1)设计鉴定
2)型式试验
3)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
4)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
5)企业质量体系审核
6)获得认证后的监督检查